企业的核心决策层,诸如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等,往往会面临一个关键问题:怎样搭建最为适宜的公司股权结构体系。在深入探究该问题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明确,所谓最优股权架构,实际上并不存在固定统一的衡量标准。
于大型企业而言,股权结构设计极为复杂,需全面考量人性、利益分配、历史背景及法律、财务、税务、资本市场与商业运作等多元维度。各因素常现冲突,寻求最佳平衡恰似高空走钢丝,要精准权衡、谨慎抉择,这无疑是极具挑战之事。
具体而言,好的股权架构,应该能尽量兼顾以下目标:
1、保证实控人的控制权;
2、实现新进股东的诉求(吸引新股东);
3、符合资本市场乃至上市的规则;
4、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
5、其他。
第一目标
股权架构设计要保证实控人的控制权
如果设计的股权架构导致实控人削弱,甚至丧失了企业的控制权,那股权架构设计就失去了意义。如何实现呢?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持有股权比例为51%甚至67%
这是大家都熟悉的相对控股权和绝对控股权,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
二是设立合伙企业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堪称契合企业管理者需求的组织形式,因其决策权通常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掌控,而非取决于出资比例(详见《大股东掌控公司、优化股权架构的大杀器 —— 合伙企业》)。马云借助多层合伙企业架构,以少量出资掌控蚂蚁金服集团这一庞大商业体,便是典型范例,彰显了该模式的优势与可行性,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是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实控人特别的决策权
例如,即便实控人持股未达 51%,但全体股东签署章程给予其超 51% 甚至 67% 表决权,或赋予其重大事项特殊决策权,此为公司自治体现,合法有效。不过,亦需规避与法律禁止性规定冲突,像禁止股权转让、剥夺小股东分红权等行为均不可为,以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
四是运用类别股制度
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4条,可以设定类别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在持股比例较小的情况下,实控人可以通过持有类别股实现对企业的绝对控制。
五是协议控制企业的重大事务
依据《公司法》第 265 条规定,实控人能够凭借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公司予以实际支配,像股权代持协议、投票权协议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安排均涵盖在内。由此可见,维持企业控制权的方法众多,并非仅局限于持有 51% 股权这一单一途径。
第二目标
股权架构设计要能实现新进股东的诉求
这些诉求具体如下:
一是获取股权的财产性价值
这是最普遍的股权投资需求。如果新股东仅此诉求而已,则是实控人最喜欢的小股东。
二是获得股东的知情权
三是获得股权的投票权和经营权
一些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可能投反对票,要求派出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这个需求和实控人的第一目标构成了直接冲突。
四是其他合作资源
小股东可能想获取大公司的经营合作资源,进行利益捆绑等。
以上四个诉求,第一、二个容易满足,毕竟是股东的基本性权利。而第三个诉求,则直接和实控人的控股权目标发生矛盾,也会增加公司的治理成本。第四个诉求,则可能会与第四个目标“满足资本市场的规范要求”发生冲突,因为涉及关联交易、业务集中度等问题。
如何解决新进股东诉求和确保企业控制权之间的矛盾?
我的建议是,筛选新进股东,优先确保对企业的控制权的目标。碰到抱有第三、四个诉求的新进股东,就要慎重考虑,尽量不要引进这一类股东。如果无法避免,就要明确的约定具体的决策事项、范围、程序等,这要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精细设计和股东博弈。
第三目标
股权架构设计能满足资本市场的规范要求
在搭建股权架构时,由于大陆资本市场规则与保障实控人控制权的诸多设计存在冲突,且若有上市规划,就需提前将其与资本市场的财务、税务、治理、业务等规则综合考量,统一安排,此过程专业性要求较高。
就本文而言,存在多处矛盾之处。例如,大陆资本市场严禁协议控制,要求公司股权架构清晰、不得股权代持,多数合伙企业也不能作为股东,同时限制公司与股东合作;而境外上市却需设立境外上市主体,以投资或协议形式控制境内经营实体。
如何解决符合资本市场规范和确保企业控制权之间的矛盾?
基于当前情况,我提议合理运用类别股制度并精心设计公司章程条款。针对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实体,发行足量类别股以提升表决权比重,抑或在章程中赋予其对诸如董监高提名、关键资产处置、重大投资等特殊事项的特别投票权,以此稳固控制权。
讲讲合伙企业类股东如何才能满足资本市场规范要求?
一是作为私募基金进行备案。
二是保持不对外募资、不以投资为目的、限制人数以及限于亲友关系等几个特征,方可能会通过审核,允许作为上市主体的股东。
第四目标
尽量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
一是股东之间的沟通成本
随着股东数量的增多,沟通成本会相应上升。对此,可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整合分散的小股东,并依据家族、资金、员工、产业、上下游等类别对股东进行合理分类,使同类股东归入同一持股主体,以此提升沟通效能,降低沟通成本。
二是公司的发展风险
当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乃至发生冲突时,企业的发展氛围和决策效率将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保障实际控制人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而维持企业的稳定运营。
三是税务成本
在一个经营主体内,设立的实体越多,纳税越多,唯有合伙企业是例外。解决办法是在股权架构中尽量少设公司,多设合伙企业。
综合一下,如何设计最优的股权架构,可列成表格如下:
由表格可知,在股权架构设计的最优方案中,首先应善用合伙企业与章程特别约定;其次可考虑采用类别股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再者为持股 51% 及协议控制手段。在实际操作里,往往是将这几种方式混合运用,以达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