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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费用的可以凭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3/9/13 17:50:55浏览次数:48次

500元以下费用的可以凭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专家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所以,购买方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处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在500元以内的,凭对方的收款收据,且在收据上注明收款单位名、提供服务的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最好能提供复印身份证并签名,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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