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务筹划 > 财税服务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的个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3/5/22 19:57:02浏览次数:6次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只要是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已签订生效,不管受让方是否支付了转让款,都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税了,这个说法对吗?答案在这里。

问题: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只要是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已签订生效,不管受让方是否支付了转让款,都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税了,这个说法对吗?

回答这个说法是对的,只要是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和受让方也签字了,不管受让方是否支付了转让款,个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自然人股权转让,并不是以是否收到转让款作为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注意:法人股的股权转让跟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个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但是,法人股的股权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是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参考

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 年 4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七问“自然人股东A、B 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 B 拒绝支付款项,A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 A 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股权转让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巧思益微信

010-85725652/53 13439113431 qiaosiyi_168@163.com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8层2单元9003

公司主营:财税咨询、税务筹划、节税设计、财务体系建设及账务合规、高新技术、商标及著作权申请登记。

版权所有 © 北京巧思益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备18015205号-1